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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线网络并不是最终消费者 直销人五点看法

http://www.dsblog.net 2006-05-29 12:19:12

    好多人都在说,我发展的下线网络是在进行正当的销售活动――他们是我的最终消费者。这其实是一种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说法,由于谎话连说十遍有可能成为“真理”,传销人为了欺骗下线钱财的需要,所以在千篇累牍地重复着这句连自己都不相信的谎言。
    
    下线网络其实就是上线团队们敛财的小金库、大金库,就看谁有能耐把这下线网络做大;
    消费使用产品?只是骗钱财时需要的一个幌子。
    本文将就五个方面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什么叫消费者和最终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最终消费者的含义,应该是指:花钱消费者掏钱的当时目的只是对产品的需求、终止在只是为了消费。是真正需要产品、使用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并没有被发财所诱骗,目的是单纯的享用产品。其表现形式如下:
    1、最终消费者在掏钱购买产品之前决不含有其它事业、梦想、发财等任何目的动机。
    2、对消费者而言,都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而进行的必需消费。同时消费者享有其合法的保护范围。
    3、最终消费者是不参与分配经营销售利益的纯粹消费者。
    4、消费者不用为了经营而违心地超能力消费。
     
    二、下线网络是什么样的结构?是靠不断吸引必须先消费、然后才有资格销售的双重身份混合型的下线群体结构。上线的利益,是从下线交纳的入门费,或虚高价格、假消费额中提取的暴利收入为主。其特征如下:
    1、往往借着销售产品为幌子销售虚假的商业机会、销售事业梦想。
    2、相当一部分消费将是无用乃至是过度的消费。
    3、用投资发财、经销事业的诱惑来促成消费。
    4、底层人员会发现,赚钱的机会其实几近为零。
    5、不注重产品本身的性、价比。
    此时的消费产品已不真实自愿,已不诚实信用、已不是地道使用产品,而是另有高额回报赚别人钱的企图,甚至被人愚弄而为了购买一个今后发财立身的资格,一个伟大的“创业”的点、位,一个可能养家糊口的事业,一个什么更为好听的目的。这种其它目的地当时产生,所以他就不是当时的最终消费者。
     
    三、下线网络的形成过程是消费产品而出来的吗?
    直销作为新型商业营销模式,它的目标人群应该是最终消费者,无论营销主体的层级、次数都是与客户消费者息息相关,直销的起点是源于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
    而下线网络则已经演变成一种招募计划,销售虚假的商业机会,而且往往还要借着销售产品为幌子。此时的他,已不再计较产品本身是否货真价实了,他已被左右到另外一个更吸引人的赚别人钱财目的上;被传销干扰后的消费就不再理性,相当一部分消费将是无用乃至是过度的消费。消费只是个被传销人利用来作为遮人耳目的调动人民币的代名词。
    目前中国现存的3000多家传销公司,大部分采用的都是靠玩奖金制度发展的下线群体,并不是以销售为主的、把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营销人,而是强迫他们必须先充当一次或多次的消费人。因为每个新人都必须购买产品,或者支付样品费、营销材料费或培训费,所以这些公司的利润实际上是来源于新加入者的投资款。
    如果推荐是赢利的主要手段,就容易形成拉人头的下线网络,则它就是不合法的。例如一些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者和参加者把重点放在推荐新人上,而不重视产品的销售。这样,他们能赚取个人推荐费,聚敛钱财,他们推荐人的方式是向新参加者许诺,为他们提供在发达城市就业的机会而且薪水高。而且受骗群众是在接受和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员介绍,往往会放松警惕,最容易让传销人员的亲戚、朋友、街坊等受骗上当。
    他是在人们尚未决心花钱之前,别人就用投资发财、经销事业的诱惑来促成消费者最终掏钱购买成为一个传销会员资格。既然消费不是最终的目的,那么按照消费规律的需求去追求物美价廉就不重要了;
    这将改变成——为了获得更大的赚钱空间,虚高价格也就得到默认,甚至于是赞许高比例空间,至于产品本身的质量、安全、有效、合法性等也就不是那么重要了。
    
    在一个销售组织内,将产品从一个上线层次中的直销人员转让给其他下线直销人员,根本就不能视为销售。这只是一种货物的转移。在传销中,这种大库房转到多个小库房的体制是有害的,迟早一天会制造出收不回投资的难民们的动乱。
    试想一下,假如大家都想依赖下线积货在家,而不是靠自己卖给最终消费者,那不是骗人吗?这种骗局的本质不是直接销售产品,而是销售虚假的“就业机会”,最终是制造了众多人的更绝望地失业。
     
    四、从世界直销《商德约法》和中国的一些法规来看,目前的下线网络状态也不符合世界和中国的规则。
    1、从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商德约法》中我们不难看出,此约法对直销人员和顾客(即我们现在说的最终消费者)分别作出了二个不同的详细的规定,为何不将消费顾客与直销人合二为一呢?
    ①约法中规定: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以介绍买主给卖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现方式来引诱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尤其是此种折扣或折现优待并无任何保障时。
    ②直销主要是通过家中产品演示、聚会和一对一销售来销售产品,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对直销的定义为:直接于家里、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服务或销售产品给消费者的行销。
    ③如果大部分赚到钱的直销商的收入是来自其他直销商对产品的大量购买,而并非销售给零售顾客,那么这就是一种金字塔计划,是一种欺诈行为。
    金字塔计划:将推荐新人置于零售之上。
    下线群体中,要想赚钱必须大量推荐直销人员而非是销售产品,新加入者同样也必须如此。每一层必须比它的上一层要大。这样的组织其实不可能持续发展下去,所以占据直销商人数大部分的底层人员会发现,赚钱的机会其实几近为零。他们发现赔钱后会马上退出。组织者会接着用欺骗的手段继续推荐新的受害者顶替先前受害者的位置。
    2、中国的《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以及直销人员作了严格的界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这说明直销人员必须以销售产品为主而不能以投资消费为目的形成拉人头的下线网络群体。
    3、《禁止传销条例》中也提到: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被视为传销行为。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4、《消费者保护法》也对消费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五、如何尊重中国直销条例做到直销人面对的客户是最终消费者?
    改变网络中人的双重身份,使其做到真正的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1、公司有必要而且必须能够证明至少大多数的商品销售,是建立在销售组织和直系亲属以外的最终消费者的基础之上的。只有要求直销公司证明其将产品卖给了实际的需求顾客而不是诱使人们购买产品去投资在虚假的商业机会里,才能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和保护公众的利益。(方法是简单地,不在本文叙述)
    直销企业只能依靠销售产品的经营者,而不是以下线群体(双重身份,先消费后经营)作为主要的营销人员。
    2、主流客户是谁,直销的客户群是最终消费者,而不是直销人员本身来充当最终消费者。公司必须建立、建全完善的售后服务以及监督机构,做到真的销售给最终产品需求者(即最终消费者)而不弄虚作假。
    3、使直销人员在推荐其它人员时没有任何推荐人头功劳费。
    4、签定合同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把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完成标准任务,才能给予报酬,且让劳动人员有保障(实施保险体系)。
    5、直销企业将消费者与经营者应该完全分离开来,才是防止传销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解决办法。
    6、实施中的关键就是:消费目的、动机没有被蛊惑、不是为了去甘当别人下线而才消费。
     
    最终消费者和下线网络群体的区别,也是零售与推荐的区别,是直销和金字塔计划区别的关键点。
    一夜致富太滑稽,他不符合逻辑,“天上不会掉馅饼,馅饼背后是陷阱” 
    高额利润背后一定是高风险,天道酬勤,才能立事有成。希望直销企业重视销售,以销售为根,以提高销售人员素质为本,才能根深蒂固成长一棵参天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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