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寻出路却被“传销”附体 企业该如何逃离
http://www.dsblog.net 2006-09-26 11:12:19
近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警示令——企业当禁传销经营,规范山东直销市场。山东省公安厅和山东省工商局同时对外公布了“山东省打击传销典型案例”。从报道看,去年以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的多起传销案件中,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这些企业的营销方案均以认购一定数额的产品作为入门费,即可获得其产品经销资格并负责推荐、发展下线购买产品,普遍采取了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报酬的带有层级式或“团队计酬”的提成、奖励方式。这种营销方式,与传销行为别无二样。由于一些企业领导人不懂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之对传销的不了解,以至于不清楚传销行为的其危害性,最后导致企业走入了传销歧途。
企业由于领导人的“无知”而陷入传销漩涡并因此受到政府制裁,其罪该罚,其情可怜,在五花八门的营销通路变革的浪潮中,企业如何在寻找“出路”时候而不被“传销”附体,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首先是环境问题。如何为传统企业营造一个适合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应是当务之急。管理部门在打击传销的同时,还要深入宣传传统的、变种的传销模式,让更多企业了解异化的传销模式,才能在这些企业引进新的营销模式时不致“引狼入室”。根据传销组织多数以经营保健食品、药品和日化品为载体的特点,管理部门的宣传、管理及日常监管应集中对此类企业的监管和督导。在国家一轮接一轮“打传”风暴的打击下,很多传销公司纷纷解体,其所属团队便不择手段,寻求新的可以集聚的企业,一些传统企业的领导人在所谓营销高手鼓吹的高额回报面前,为其提供“发展空间”的事也屡见不鲜,也是值得引起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原因。
其次,企业在引入新的营销模式时,应选择知名的营销顾问公司,尽量避免和个人或团队合作。在营销模式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引入新的营销模式以增加收益,是任何企业领导者所期望的,但由于对法规的不甚熟悉,或对传销的一无所知,而错把传销当救星,企业即便暂时获得了丰厚的回报,最终也难逃管理部门的“法眼”,一些企业因涉嫌传销受到严厉的“经济制裁”,甚至领导人因此“获罪”的例子并不算少。所以,传统企业在引入新的营销模式的时候,选择合作的营销顾问公司很重要,在确有必要和个人或团队合作的时候,对营销模式的合法性应做理性分析,而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是比较简单但行之有效的途径。
最后,企业为防止传销的侵害,企业管理者应加强对传销的认识。企业领导者有必要对《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提高对传销行为的识别能力和抵制能力。抵制一切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方式进行变相经营的活动。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之规定,非经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并取得直销许可牌照,不得进行直销经营活动。所以,未经管理部门批准而以直销名义从事经营的行为即是非法。如果企业领导者认识到这一点,恐怕涉传的机会并不多,除非别有用心。
企业由于领导人的“无知”而陷入传销漩涡并因此受到政府制裁,其罪该罚,其情可怜,在五花八门的营销通路变革的浪潮中,企业如何在寻找“出路”时候而不被“传销”附体,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首先是环境问题。如何为传统企业营造一个适合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应是当务之急。管理部门在打击传销的同时,还要深入宣传传统的、变种的传销模式,让更多企业了解异化的传销模式,才能在这些企业引进新的营销模式时不致“引狼入室”。根据传销组织多数以经营保健食品、药品和日化品为载体的特点,管理部门的宣传、管理及日常监管应集中对此类企业的监管和督导。在国家一轮接一轮“打传”风暴的打击下,很多传销公司纷纷解体,其所属团队便不择手段,寻求新的可以集聚的企业,一些传统企业的领导人在所谓营销高手鼓吹的高额回报面前,为其提供“发展空间”的事也屡见不鲜,也是值得引起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原因。
其次,企业在引入新的营销模式时,应选择知名的营销顾问公司,尽量避免和个人或团队合作。在营销模式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引入新的营销模式以增加收益,是任何企业领导者所期望的,但由于对法规的不甚熟悉,或对传销的一无所知,而错把传销当救星,企业即便暂时获得了丰厚的回报,最终也难逃管理部门的“法眼”,一些企业因涉嫌传销受到严厉的“经济制裁”,甚至领导人因此“获罪”的例子并不算少。所以,传统企业在引入新的营销模式的时候,选择合作的营销顾问公司很重要,在确有必要和个人或团队合作的时候,对营销模式的合法性应做理性分析,而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是比较简单但行之有效的途径。
最后,企业为防止传销的侵害,企业管理者应加强对传销的认识。企业领导者有必要对《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提高对传销行为的识别能力和抵制能力。抵制一切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方式进行变相经营的活动。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之规定,非经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并取得直销许可牌照,不得进行直销经营活动。所以,未经管理部门批准而以直销名义从事经营的行为即是非法。如果企业领导者认识到这一点,恐怕涉传的机会并不多,除非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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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 作者:王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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