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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让保健品蒙受了“暴利”的不白之冤?

http://www.dsblog.net 2006-02-15 11:03:54

    曾几何时,保健品作为“暴利”的代表,长久地吸引着公众的目光。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法规,加强了对保健食品的监管,行业越来越规范。今年12月,《法制早报》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以及相关读者调查,推出2005年十大暴利行业排行榜,能源、医疗、教育、殡葬等行业榜上有名。保健品已经不在榜单之列。
    
    笔者又注意到,在某杂志推出的“2005年10大暴利行业”评比中,保健品赫然在列,但编者的依据并非保健食品,而是进行着违规运作的药品。看到这里不禁感慨,由于国家没有对保健品做出明确定义,社会大众更不知保健品究竟为何物,不清楚保健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的区别,对保健品行业存在着很多误解,有必要在这里进行一下说明。
    
    一、什么是保健品?
    
    1、公众眼中的保健品。
    
    什么是保健品?你说得清楚吗?
    
    有人说,保健品就是保健食品;有人说,维生素、钙片这类营养补充剂也是保健品;有人说,凡是有保健作用的产品就都是保健品……
    
    (1)保健食品是保健品,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只要这个食品所含的成分具有保健作用或宣称具有保健作用,不管它是不是已经获得保健食品的正式批号,不管它是不是假冒伪劣产品,公众都会把它当成保健品。
    
    (2)维生素、钙片等营养补充剂,有些是保健食品(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有些是食品(食准字),有些是药品(药准字),但除了专业人士,大家都把它们当成保健品,根本不加以区分。举个最近的例子:某门户网站健康栏目选举出“2005百姓最信赖药品品牌”,在其中的补钙品和维生素产品中,多个知名保健食品品牌被评为“百姓最信赖药品品牌”。
    
    (3)从大量的媒体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三种观点代表着大多数人的意见。客观的讲,保健品,应当是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适宜于特定人群使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产品。
    
    2、国家已有的保健品定义
    保健品涉及的产品范围非常广,但实际上,国家尚没有对全部属于“保健品”的产品做出明确规定,下面按已有的规定依次进行介绍。
    
    (1)保健食品
    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原由卫生部审批,后来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市场上可以见到的批号有“卫食健字”、“国食健字”,都是保健食品。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要进行保健食品的换证工作,换证工作完成后,市场上允许流通的保健食品批号就只有“国食健字”了。
    
    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药品的区别:
    一般食品不具备特定功能,没有特定的人群食用范围;药品可以直接用于治疗疾病;而保健食品具有特定的功效,适用于特定人群。
    
    同时,食品的申报较简单,费用少,时间短;保健食品的申报就稍麻烦些;药品的申报费用最多,时间最长。
    
    (2)营养素补充剂
    《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规定,营养素补充剂是指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营养素补充剂仅限于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
    
    正如前面所说,营养素补充剂是一类特殊的保健品,既可以是食品,也可以申报保健食品,也可以申报药品。即使它是食品,也可以标注“营养补充剂”,并标明补充该营养素对人体的作用。
    
    (3)特殊膳食用食品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可以含有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营养素,可以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可以声称某种营养素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的生理作用。但是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特殊膳食用食品只需要进行普通食品的审批。
    
    (4)保健用品
    保健用品国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是陕西、山西等地方法规对此有规定。根据《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保健用品是指除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产品外,以日常保健和预防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有促进康复功能的产品。
    
    保健用品在保健品范畴里种类非常繁多,有外敷防病保健用品、口腔保健用品、保健纺织品、保健器械、保健家电、性保健用品等。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前,保健用品一直是由地方卫生部门审批的,不少省份都制定了保健用品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规章;在卫生部把保健食品的监管移交到药监局后,由于缺乏国家法规的支持,保健用品的监管就出现了盲区,地方上甚至出现了意见相左的现象:陕西的保健用品的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而吉林保健用品的生产、审批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的具体完善和统一尚待时日。
    
    (5)性保健品
    性保健品包括内服性保健食品和外用性保健用品。国家没有性保健品的法规。在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27种功能中,没有性保健相关的项目;外用的性保健用品也因为法规的缺失而缺乏监管。内服性保健食品一般只有地方食品批号,而且多为地市审批的食品,只有极少数产品有是获得正式批文的保健食品。而外用的保健用品有些是计生药具、消毒产品,有些则干脆是三无产品。
    
    二、保健食品已经不再暴利
    当一个行业缺乏监管时,“暴利”就无法避免。在上个世纪,当保健品热潮风行神州之时,保健品一度成为暴利行业的代名词。
    
    当时,保健食品的进入门槛很低,缺乏退出机制,对宣传也没有限制,为了攫取最大利益,保健品企业无所不用其极,概念炒作、虚假宣传、欺瞒消费者、胡乱定价……造成了行业的极度混乱。“暴利”是一个贬义词,带有浓重的感情倾向,代表消费者对这个行业的不信任、不满意。
    
    2005年7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实施,加上之后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建立了保健食品的淘汰机制,提高了保健食品的门槛,行业面临全面洗牌。从市场反应看,广告费用、渠道费用、运营费用越来越高,企业利润大幅缩水,整个行业进入调整期。
    
    1、高门槛
    按照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GMP认证,而对于企业来说,为通过认证,花费最少数百万元,多则上亿元,像原来几十万元就能运作市场的现象已不复存在。对于以保健品作为主要产品的直销企业,2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和8000万元的保证金更是把大批对直销充满憧憬的企业拒之门外。
    
    2、淘汰机制
    保健食品终结了“终身制”,开始实行五年一审批,运营不规范的产品将被驱逐出局,保健食品只进不退的局面不复存在。
    
    3、加强监管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保健食品企业常用的十七中违法宣传方法做出了明令禁止;从上半年开始,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共11部委开展了全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卫生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开展了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经过一端时期的磨合,各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了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合力,推动了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整治工作力度得到加强。从市场监测情况看,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果。
    
    4、渠道受限
    保健食品行业存在严重的产品同质化问题,市场竞争激烈,加上卖场的不规范收费行为,渠道费用逐年增加;广告轰炸曾经是保健食品营销的最有效手段,但是也因为广告加强监管而无法发挥作用,很多大企业的广告思路转向品牌传播;直销虽然节省渠道费用,但它的申请显然非常不容易;就连会议营销也被限制,北京率先出台了禁止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进入社区销售的规定;似乎只有专卖店还可以,但建设决非一日之功。
    在目前这种形势下,再说保健食品存在暴利,实在是大冤特冤。
    
    三、存在暴利的特殊“保健品”
    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指责保健品的暴利呢?
    原因有二:
    
    1、部分产品缺乏监管。
    
    (1)性保健用品首当其冲。国家对计生药具实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市场需求与高额利润的驱使下,造成性保健用品泛滥,由于缺乏市场管理,进货渠道、批零价格极度混乱,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怎能没有暴利?
    
    (2)保健用品。
    保健用品几乎就是早期保健食品市场的翻版,在没有监管的市场中驰骋。前段时间曝光的“足下抽脂贴”就是保健用品。
    
    2、企业的不规范行为。
    在任何行业里,不规范的经营行为都能带来巨额暴利,这不仅仅是保健品一个行业的问题。这些产品有药品,也有普通食品,但公众只会把它们都当做“保健品”,保健品的“暴利”外衣脱都脱不下。这些企业所伤害的不仅是消费者,他们对整个行业造成了重大的不利影响。
    
    (1)由于保健食品门槛的提高,很多企业仿造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产品,但只申报食品,运作则按照保健品,宣传产品有这样那样的功效,而普通食品是不能宣传功效的。
    (2)假冒批号。中央电视台曝光的“本源虫草精”就是这类产品。
    (3)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些行为造成消费者对行业的信任下降。
    
    专家指出,“暴利”这一社会现象,不能归咎于“个别经营者素质低”,也不能完全依靠经营者的自律来解决。解决它的根本出路在于市场监管和行业规范,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行业协会将始终发挥最重要的作用。
    
    有人说,2005年是“立法年”,一项项法规的出台使保健食品行业面貌为之一新;我们期待国家能尽快针对“保健品”、“保健用品”、“性保健用品”等出台法规,做出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让企业能够放心经营,消费者能够放心购买,保健行业能够早日沿着健康的轨迹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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