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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公司为传销提供便利被罚没近260万

http://www.dsblog.net 2019-11-26 10:09:10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1日,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称与其合作的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搞传销。2017年9月26日,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泗水县公安局以当事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对其立案侦查。同时,泗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进行了前期调查。
  经调查发现,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传销活动中,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参与传销活动,证据显示其只是在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中,涉嫌为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培训场所及货源等条件。泗水县市场监管局遂于2017年9月27日,分别对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涉嫌为传销行为提供货源等便利条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另查,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在其注册地及与其合作的直销企业注册地开展业务,而是在山东省临沂市、枣庄市及江苏省徐州市、连云港(3.730, 0.02, 0.54%)市、南京市、宿迁市、泗阳县等地开展业务。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运作模式如下:要求被发展人员最少购买3600元一单的产品(最多购买15单产品即5.4万元的产品)取得会员资格,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该公司的奖励机制:一是购买3单后,每天返40积分(相当于40元钱),以3单为一单元,并依此类推;二是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2017年9月26日,泗水县公安局对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进行立案侦查并经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传销活动中,为其提供了培训场所、货源等便利条件。
  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产生的利润情况如下:累计发生主营业务收入1823.77万元,累计发生主营业务成本1594.73万元,累计发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9.98万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209.06万元。
  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构成了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货源的违法行为,依据该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当事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823.77万元,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了50万元,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本案已达到追诉标准,遂于2017年11月24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7月2日,泗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泗水县公安局的《撤案告知书》,立即重新启动案件调查程序。2018年7月3日,泗水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同“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关系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货源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9.06万元,并处罚款50万元。


  办案人员谈体会——
  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加强直销日常监管
  本案案情较复杂,不仅涉案主体有多个,来往资金账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还经历移送公安机关后被撤案、又重新启动案件调查程序过程。办案人员从本案的调查线索、调查方法、办案难点及办案体会等方面进行了总结。


  调查线索及方法
  一是涉案三家公司之间的关系。办案人员调查发现,本案出现三家公司,分别是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过细查,办案人员发现三家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是一个法人独资企业,其股东是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虽然两公司在形式上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在本案中实为一个有机的经营主体(以下将两公司简称某集团公司),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实质上就是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部门。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与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虽然签订协议的是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但在实际合作中,相关款项都打入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账户,在该合作中,实为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合二为一的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合作。
  二是合作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办案人员调查发现,在合作协议书中,甲方为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乙方为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内容及方式分为6项:本协议达成后,乙方需向甲方交纳100万元,作为市场运作保证金。甲方收到保证金出具相关手续,协议生效;乙方保留原有市场运作模式,并确保奖励方案科学、合理,能健康持续发展。乙方开通结算系统最高查看权限由甲方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风险,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对运营风险进行整改;乙方将已组建的工作室作为甲方开展直销的服务网点;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比例是100%;甲方派专人负责与乙方的资金往来;协议签订后,甲方授权乙方以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市场运作。
  合作协议书对利润分配及结算作出详细规定:乙方须在每月1日前,向甲方交付60万元的平台运作管理费(平台运作管理费是指某农业公司到某集团公司参观、考察,使用某集团公司的办公、会议室、相关人员参与后勤服务等产生的费用);甲方按照乙方销售额的12%进行产品结算。
  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协议书规定:甲方根据乙方销售订单,负责为乙方订单产品的发货;乙方全权负责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并自行承担运营中的一切责任风险。
  通过对上述调查线索进行梳理,办案人员对本案的涉案证据进行了收集。在查办此类案件时,办案人员认为特别需要注意现场取证环节,要现场提取相关书证,网络在线提取会员网络图,调取财务电子数据,并到相关部门调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批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场取证的方法有现场检查,拍照、录像取证,拷贝、复制及在线下载相关电子数据,将现场发现的书证等资料予以固定。
  在现场检查时,办案人员尤其要注意缜密地进行现场检查,用执法云存证、线上勘验固定网络证据,固定书式证据,同时调取涉案当事人资金往来的财务账目,从而固定涉案资金。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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