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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明确55号文不再适用于冻结涉传企业账户

http://www.dsblog.net 2020-08-17 11:49:08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在回复中表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发布后,为执法机关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施行和2003年《商业银行法》、2011年《行政强制法》的修订,该文件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部分内容还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情况。
  《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同时第10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此外,依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55号文不属于行政法规,其所规定的"暂停办理结算”措施,是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如继续适用,将存在与《行政强制法》《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法律风险。
  据此,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查办传销案件时,对涉嫌传销行为资金的掌控,应当严格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14条第(八)款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不应再将55号文规定的"暂停办理结算"作为法律依据适用。


  浪潮菌说
  2015年11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不仅讨论通过多个领域的新举措,其中还蕴藏着一个新变化——当天审议通过的一份文件末尾,新增加了一句话:“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新文件出台,精神不符的旧文件失效,理应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回复释疑,希望能成为执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遵循法治精神的一个新的范例。

来源:新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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